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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顿四类外鉴定机构

  2017年7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同志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司法部——发文清理四类外鉴定机构

  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司法部于2017年底印发《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以下简称“双严十二条”),从严格准入、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三个方面,对登记范围、准入条件、日常监管等提出十二条要求。

  双严十二条规定应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范围进行登记,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准入登记。

  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经规范整改,司法鉴定行业的登记范围进一步严格依法。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和环境损害类四类法定登记事项以外(“其他类”)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大幅减少,分别比上年减少24.4%和21.1%。按照“双严十二条”要求,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鉴定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一律不予准入登记。各地陆续对“其他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调整,河南、湖南、湖北对全部“其他类”鉴定事项,广东对部分“其他类”鉴定事项已经登记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再编入名册公告。北京等其他16个省份通过清理整改等,减少“其他类”鉴定机构数量。只有部分省份“其他类”机构比例仍较高,如重庆达79.6%。

  地方司法行政部门

  湖北:停止审批四类外鉴定机构,成为全国首个“多措并举”推进《实施意见》示范省。

  湖南:发布关于“四大类”外司法鉴定事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司法部“双严十二条”规范准入工作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为严格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以下简称“双严十二条”)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准入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业务的登记管理范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中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再次明确:“国家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下简称“四大类”)司法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司法部“双严十二条”要求:“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准入登记”。为严格落实国家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我省对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准入登记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不再纳入登记管理。

  二、认真做好“四大类”外鉴定事项不再纳入登记管理工作

  自2018年9月1日起,对“四大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包括涉及“四大类”外鉴定事项的综合类鉴定机构)不再办理“四大类”外鉴定的登记管理事项,并不再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和公告。对《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在2018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起,对“四大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事项予以注销。对涉及“四大类”鉴定事项的,可依法申请相应执业类别的鉴定业务。

  三、妥善处理好“四大类”外鉴定业务办理工作

  自2018年7月15日起,涉及“四大类”外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不得再以司法鉴定机构名义受理“四大类”外司法鉴定案件。对于此前受理的司法鉴定案件,鉴定机构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案件的结案。

  各市司法局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从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新时期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顾全大局,认真落实中央要求,积极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确保我省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

  辽宁司法厅

  2018年7月2日

  江苏:发布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18-2020年)明确清理四类外机构

  《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18-2020年)》出台,明确撤销“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发展一批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到2020年,全省司法鉴定机构总规模控制在165个左右。

  按司法部2017年底印发的有关意见精神,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鉴定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一律不予准入登记。在司法行政机关停止登记管理后,“四类”外鉴定机构可根据行业资质接受委托从事鉴定。

  最高法院——建立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明确四类外鉴定机构以行业资质为准,没有法律依据的资质证书一律不得上传并接受委托。

  中央政法部门加大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工作力度,鉴定机构管理和对外委托鉴定将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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